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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厅
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申报2007年山东省
农产品出口促进项目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的意见》(鲁政发〔2006〕98号),切实加大农产品出口促进力度,增强出口企业及出口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促进我省农产品出口持续、快速发展,经研究,确定2007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产品出口促进行动”。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内容及条件
(一)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补助
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际市场标准,建立和发展农产品出口基地,完善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质量安全控制,实施品种品质改良,形成安全、优质、稳定、充足的出口农产品原料来源。
1、扶持内容:企业或合作社按照进口国要求,对生产出口产品的土地进行整治与改良,修建或完善基地隔离带、大棚、圈舍、道路、用水设施,建设投入品存放设施、废弃物收集与排放设施、有害生物防治和管理设施,购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仪器设备,引进、繁育、推广新品种或新种苗等。
2、扶持条件
(1)申请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项目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具有一定的资金自筹能力;
(2)申请企业须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获得进口国质量标准认证,连续出口经营两年以上,且连续两年出口额均在500万美元以上;
(3)申请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须为独立法人,在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有稳定的农产品出口渠道,连续经营农产品出口业务两年以上并且持续盈利;
(4)农产品出口基地须为农产品出口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有或自属,自2007年起,基地预定经营期限尚有5年以上,种植业基地规模不少于2000亩且成方连片,养殖业基地年出栏量不少于猪1万头、肉鸭5万只、肉鸡10万只、肉兔1万只或相当规模,基地产品出口量占基地总产量的80%以上。
3、补助标准: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基地建设总投资额的50%,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4、申报名额:潍坊、烟台、济宁、临沂每市限报3个,济南、德州、淄博、枣庄、东营、泰安、威海、日照、聊城、菏泽、滨州每市限报2个,莱芜市限报1个。
(二)农产品出口企业规范化建设奖励
2007年继续对省级“出口农产品GAP示范企业”规范化建设进行奖励。
1、奖励条件
(1)出口企业严格按照GAP组织生产操作,建立完善的生产操作档案,实行质量溯源管理;
(2)厂区建设与管理规范,基地环境条件符合进口国要求;
(3)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体系完善,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2、奖励额度及资金使用:每个企业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奖励资金继续用于出口企业规范化建设。已获得2006年优势农产品竞争力提升出口企业规范化建设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
3、申报限额:潍坊、菏泽、滨州、临沂每市限报2个,其他市每市限报1个。
(三)出口农产品国际认证奖励
对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间新获得进口国食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企业进行奖励,每获得1个认证奖励4万元。每市限报2个。
二、申报材料要求
1、农产品出口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土地租赁协议、进口国质量标准认证证书、上年出口业绩证明(出口报关单、外经贸部门统计资料等)等材料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质证明和证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须提供法人证书、合作社章程、与出口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作协议、经营业绩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质证明和证书;
3、农产品出口促进项目由各市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县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对申请单位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申报材料请以A4纸打印或复印,避免采用塑料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并务于12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农业厅财务处1份、对外合作处2份,省财政厅农业处1份,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省农业厅财务处 戚永刚 0531-82352861
省农业厅对外合作处 王哲 0531-67866127
省财政厅农业处 杨晓黎 0531-82669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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