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我镇境内开办个体私营企业的,不受户籍限制,可凭身份证(或暂住证),直接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以外,全部放开经营。外地客户来我镇兴办企业和经商,由经济发展办公室协办一切证照。
(二)凡新开办的私营企业,允许试营业一年。试营期内,除交纳县以上费用外,镇免收一切行政规费。当年实现税收的,按镇实际得到财力的25%奖企业主。
(三)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进金佛工业园和县工业园的企业除享受以上政策外,再给予优惠。
(四)凡为我镇联系项目50—1000万元的(指镇外资金),待成功后给予引资人0.5%的奖励;进金佛工来园的,待成功后给予引资人0.6%的奖励,进县工业园的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待成功后给予引资人1%的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另行重奖。
(五)对现有企业,以上年实现的税收为基数,奖励企业主今年超额部分镇可用财力的10%。
(六)凡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的引荐人,经考核确认后,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引进资金的奖励标准:引进无偿资金的(含无偿拨款、国内外资助、赠与),由镇政府使用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0%奖励引荐人。引进有偿资金且利率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到位资金低于银行基准利率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八)对有突出贡献的引荐人,除给予物质奖励外,予以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