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我乡境内开办个体私营企业的,不受户籍限制,可凭身份证(或暂住证),直接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外,全部放开经营。外地客户来我乡兴办企业和经商,由乡经济发展办公室协办一切证照。
二、税收奖励:1、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纳税开始,一年内奖励乡可用资金的80%,二年内奖励50%,三年内奖励30%;2、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年内奖励乡可用资金的100%,二年奖励80%,三年奖励50%。
三、凡引资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按实际到位资金)以上的,对引资人员分别按1%、2%、3%的比例进行奖励;对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0%进行奖励。
四、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或子女可聘一名为乡合同制干部: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2、连续两年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3、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
五、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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