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镇在执行省、市、县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制定了安乐镇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优惠政策。
一、基本保障政策。凡在安乐镇经商办企业,镇政府出面保证企业用地,确保用电、道路、水、电话“四通”。
二、贡献奖励政策。凡引进资金50万元以上来我镇投资办企业的,经县验收后一次性奖励引进人投资额的2%;凡引进资金50万元以上,使用2年以上的由受益企业支付引进人引进金额2%的中介费;凡输送到县民营工业园区县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验收后由镇政府每年年底一次性奖励该企业所交税额地方可用财力的60%,一次性奖励引进人现金2万元。凡是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强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可提出申请奖励,由政府协助解决。
三、环境服务政策。对新上企业,由镇政府出面办理一切证照手续,按照国家规定,享受除税收以外的一切规费“减、缓、免”政策,纳入镇经委统一管理,杜绝“三乱”。
四、本政策内未尽事宜,可洽谈具体协商,只要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将不折不扣地一切优惠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