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七级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项目以外,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到七级投资、经商、办厂。
第二条: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安排进入镇工业园区。
第三条:凡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500万元的企业,企业生产税收地税的50%返还给企业,并且连续返还三年。
第四条:凡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进一步优惠企业。
第五条:凡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愿意进入县工业园区的,除了享受本优惠政策外,还同样享受县工业园区的一切优惠政策。
第六第:凡新上50万元以上的企业,镇政府帮助办理各种手续,提供无偿服务。镇政府将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杜绝任何不合理检查、收费,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的外环境。
第七条:对招商引资者实行奖励。每招引一个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企业,从企业生产产生的税收中一次性由镇政府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千分之一;每招引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千分之二;每招引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千分之三;每招引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千分之四;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千分之五;每招引一笔县外无偿资金,资金到位后,由受益单位一次性奖励引资人受益额的10%。(以上所引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以市招商局验收的为准)。
第八条:本优惠政策未涉及到的,凡阳谷县政府执行的发展民营经济或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在本镇同样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