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镇投资兴业,根据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镇外投资者在我镇范围内新建的企业和项目,技术改造,注入流动资金,成片土地开发经营,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租贷、“三来一补”业务等。
第三条:对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项目,投资过500万元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或固定资产达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政策跟踪服务的原则,实行优惠的财政扶持政策。
第四条:投资过50万元的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五条:对新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和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免收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六条:凡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前三年的税收按镇政府实得税金的100%、80%、50%奖励企业;在镇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在税收上实行“免三减二”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