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办事处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办事处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侨润办事处坚持“县外都是外”的原则,一切优惠条件都可以谈,享受省级工业园优惠政策。
第三条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一)租赁土地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租赁期可达30年。
(二)征用土地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的,按土地级别价格及土地出让金上缴部分执行。
(三)以地入股的。新建合资、合作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可以土地入股的方式与本地所有方进行协商。
(四)代交用地租金或征地费用的。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纳税额高的新建工业项目,可以由受益单位代交用地租金或征地费用。
第四条税收优惠政策
(一)新办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1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的,5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2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年纳税额3000万元以上的,5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30%予以奖励。
(二)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盈利之日起,3年内按所得税所缴额地方留成部分3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3年内按所得税所缴税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
(三)兼并现有工业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5年内按(一)、(二)款规定的奖励比例执行。
(四)新办、兼并现有工业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下、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由办事处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
(五)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等项目,自盈利之日起,前5年按增值税、所得税所缴额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
(六)年纳税额特别大的新建项目,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奖励。
第五条收费优惠政策
(一)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免收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二)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2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按50%收取;1000万元以上的,3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按40%收取;3000万元以上的,4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按30%收取。
(三)第三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
第六条其它优惠政策
(一) 对特殊重大项目,接洽单位要及时向办事处报告,由办事处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洽谈。
(二) 外来投资者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