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适应“大开放,大招商”的环境,鼓励外来投资者到博济桥街道办事处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坚持“博济桥街道办事处以外都是外”的原则,一切优惠条件都可以谈,一切外地可能利用的优惠政策都可以用。
第三条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一)租赁土地。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租赁期可达30年,无偿提供土地使用。
(二)征用土地。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的,按土地级别价格执行。
(三)代交用地租金或征地费用。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科技含量高、纳税额高的新建工业项目,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代交用地租金或征地费用。
第四条税收优惠政策
(一)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所得税所缴税额地方留成部分20%给予奖励;
(二)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1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2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30%予以奖励。
(三)兼并现有工业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5年内按(一)、(二)款规定的奖励比例执行。
(四)新办、兼并现有工业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下,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五)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3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等项目,自盈利之日起,前5年按增值税、所得税所缴税额地方留成部分30%给予奖励。
第五条收费优惠政策
(一)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免收街道办事处职权范围内的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
(二)新建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2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500万元以上的,3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1000万元以上的,4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
(三)第三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
第六条其它优惠政策
(一)根据外来投资者需要和经营情况,街道办事处提供全方位服务,对重大项目予以协调金融、税务、电业等部门处理各方面的关系。
(二)外来投资者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孩子上学、入托、用水、用电、就医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三)本政策内未尽事宜,可在洽淡中具体协商。
第七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